报告审批核准程序
项目申报分为三类,为国家、发改委审批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项目,申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设定依据包括《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审批项目:上报国家、省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
审批范围:主要针对采用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审批条件:
1、符合市、区政府投资范围;
2、符合国家、省、市、区的产业政策;
3、符合市、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4、符合市区区域布局;
5、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6、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取得生产许可证;
7、教育、医疗机构、水利等项目,应取得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8、国家、省、市、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项目:上报国家、省发改委审批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
审批条件:
1、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
2、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
3、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4、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5、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6、符合国家、省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上报国家、省发改委审批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
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政策及使用规定;
2、符合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3、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4、国外贷款偿还和担保责任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计划落实;
5、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贷款已初步承诺。
报告核准程序
1、国内投资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出具工程咨询资质。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该出具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项目申报单位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该提交的其他文件。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果认为有必要,应该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项目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该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预审意见。
项目核准机关应该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机构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2、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